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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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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
EN
第 17 條
第十四條所稱新車抽測,指廠商製造或進口之車輛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耗能證明文件者,於繼續製造或進口時依規定比例所作之能效測試,原則上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國產車:
(一)小客車、小貨車及小客貨兩用車每一車型車輛每一千輛抽一輛。
(二)機車每一車型車輛每二千輛抽一輛。
二、進口車:每一廠商進口之車輛之抽測方式比照國產車辦理。
每一車型車輛製造或進口數量在六個月內未達前項新車抽測比例者,仍須抽測一輛。
前二項規定之新車抽測比例,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增減之。
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5 日 )
EN
第 14 條
應施能效測試之車輛,須作下列測試:
一、車型測試。
二、新車抽測。
前項測試,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同交通主管機關或委託認可機構派員辦理取樣。其新車抽測之車輛並應送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認可機構辦理測試。
廠商進口之車輛,具製造國家政府認可之檢測機構或車輛製造廠出具符合本辦法之車輛能效測試文件者,得不作第一項第一款之車型測試,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車型耗能證明或車輛耗能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