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輸出入管理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輸出入管理辦法
EN
第 17 條
出口人於貨品輸出前遺失貿易署核發之華盛頓公約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書,依前條規定申請註銷後,得檢附下列文件向貿易署申請補發:
一、華盛頓公約出口許可證、華盛頓公約再出口許可證或華盛頓公約其他證明書申請書。
二、遺失書面說明。
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輸出入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
EN
第 16 條
出口人於貨品輸出前或運輸途中遺失貿易署核發之華盛頓公約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書,應向貿易署申請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