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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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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EN
第 17 條
貿易署於正式舉行聽證之前得先召開程序會議,決定發言順序、發言時間及其他相關事項。
聽證由審議會召集人依第十二條指定之主辦委員主持。
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2 月 20 日 )
EN
第 12 條
為調查貨品進口救濟案件,應由審議會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或二人為主辦委員,貿易署並得視調查案件之需要成立工作小組,邀集有關機關派員或專案遴聘業務相關之學者、專家協助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