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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品輸出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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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貨品輸出管理辦法
EN
第 17 條
前條外貨在我國進行加工後復出口時,得於貨品本身、內包裝或外包裝上標示在臺灣加工、在臺灣加工之工序或同義之外文字樣。但貨品只進行下列作業情形之一,僅得標示其在臺灣加工之工序或同義之外文字樣:
一、運送或儲存期間所必要之保存作業。
二、貨物為銷售或裝運所為之分類、分級、分裝、包裝、加作記號或重貼標籤等作業。
三、貨品之組合或混合作業,未使組合後或混合後之貨品與被組合或混合貨品之特性造成重大差異者。
前項標示臺灣加工或加工之工序字樣之外貨復出口時,應同時以顯著及牢固方式標示原產地。
貨品輸出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
EN
第 16 條
輸出貨品係外貨復出口者,其原產地標示得予保留;進口時未標示產地者,得依原樣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