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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電子簽章法施行細則 EN
主管機關為辦理本法第十九條之產業調查,得請憑證機構依指定格式提供下列資料:
一、各類憑證簽發對象之族群。
二、各類憑證有效數量。
三、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統計資料。
電子簽章法 (民國 113 年 05 月 15 日 ) EN
主管機關應定期蒐集我國電子簽章之應用情形,辦理國際法規與市場需求等相關調查或研究,並每年公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