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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新增投資適用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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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新增投資適用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辦法
第 17 條
適用本條例第九條之二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公司,其免稅所得之計算方
法,由財政部定之。
公司適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範圍,以投資計畫完成證明所載生產之產
品或提供之勞務為限。
公司為取得免稅資格,而不當以關廠、結束營業或移轉機器、設備、技術
取得資金,並將該資金投資於原從事生產之產品或技術服務者,不適用本
辦法之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