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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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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技師法施行細則
EN
第 17 條
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或技師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六條所為之處分,應互為通知,並應分報中央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及中央技師主管機關。
技師法
(民國 100 年 06 月 22 日 )
EN
第 36 條
技師公會,違反法令或該會章程時,所在地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整理。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處分,技師主管機關並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