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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 EN
主持律師或負責營運管理律師依第十三條至前條規定製作風險評估報告及辦理相關事項之期間,以其律師事務所律師受委任處理有關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事務當年度起至委任終結後之次年度止為限。
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 (民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 EN
辦理洗錢防制法或資恐防制法所定事務之律師事務所之主持律師或負責營運管理律師(以下簡稱主持律師或負責營運管理律師),應於其事務所建立與業務規模相當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制度。
前項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內部控制制度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事務所內依本法及本辦法執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流程。
二、由主持律師或負責營運管理之律師或其所指定之專人,負責協調監督事務所內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作業及控制程序。
三、對於已依本辦法申報疑似洗錢交易之受任事件應加強監控。
四、於遴選律師或其他人員時,除專業能力外,亦應注意其品格。
五、訂定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在職訓練計畫,並提供事務所內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最新法規。
主持律師或負責營運管理律師,應製作其事務所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風險評估報告,並應每年更新該風險評估報告。
前項風險評估報告之製作及更新,應考量委任人身分、委任案件類型、交易型態、地理風險、交付管道、商業慣例及其他與風險相關事項。
主持律師或負責營運管理律師,應配合法務部查核之期程,提供第一項風險評估報告。
主持律師或負責營運管理律師,應督促其事務所內之律師及外國法事務律師參加由各律師公會、政府機關、法人或團體舉辦之防制洗錢或打擊資恐之在職訓練。
主持律師或負責營運管理律師,就第十四條至前條所規定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內部控制制度,應按其業務規模建立稽核制度,並於每年進行自我審查或內部稽核程序,作成書面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