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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9訂定)
本會審議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決議,應報請部長核定後公告之。
本會決議,部長如認有再行審議之必要者,得發交本會再行審議。
前項再行審議結果除有違背法令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法審議本部所提下列事項:
一、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之任免、轉任、回任、停止職務、解職、陞遷、考核及獎懲。
二、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之職務評定。
三、遴任檢察長建議名單之提供。
四、檢察長遷調之徵詢意見。
部長遴任檢察長前,本部提供擬任檢察長職缺數,交本會提出職缺二倍人選,由部長圈選之;其符合遴任資格者之基本資料,於開會七日前提供予本會委員。
檢察長之遷調或新任,於發布前送本會徵詢意見;其調動名單及新職,應至遲於開會二小時前提供予本會委員。委員之意見應列入會議紀錄送部長參酌。部長可調整或維持原案,免再送本會徵詢意見。
本會就職期未滿或調任不相當職務之檢察長遷調案,得經決議,建請部長說明遷調理由。
本會審議案件之幕僚作業,由本部人事處擔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