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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
前條申請經本部審查通過,並簽訂約定事項者,由本部發給訓練機構證書。
前項訓練機構證書有效期間為四年。期間屆滿有展延之必要者,應於屆滿一個月前至六個月內之期間申請展延,並繳交審查費新臺幣二千元;每次展延期間為四年,必要時得縮短之。
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 (民國 111 年 02 月 08 日 )
申請認定為訓練機構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及繳交新臺幣三千元審查費,向本部提出申請:
一、符合前條規定之證明文件。
二、申請人為法人或團體者,並應檢具章程;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機構或學校者,應檢具無動力飛行運動課程大綱。
三、飛行場域設計圖說。
四、專業人員分級訓練及認證制度。
五、飛行紀錄簿範本。
六、其他經本部指定應檢具之文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