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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運動禁藥管制辦法
對管制決定不服者,得依據第三條第一項訂定之作業規定,於收受管制決定通知之翌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國家運動禁藥管制組織提起申訴。
前項對管制決定之申訴,於世界運動禁藥管制規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運動禁藥管制辦法 (民國 110 年 02 月 27 日 )
國家運動禁藥管制組織應依本辦法及世界運動禁藥管制規範,訂定並執行我國運動禁藥管制作業規定。
前項作業規定,應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