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前條補助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學分證明書、繳費收據及下列文件之一,由開設經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之終身學習機構初審彙總,於每年三月十五日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複審通過後,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檢據,向中央主管機關請款後發給:
一、原住民: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身心障礙者:曾領有或現持有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最後教育階段領有各級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證明影本。
三、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四、新住民:居留證影本;其居留證無法辨識婚姻狀態者,應檢附戶籍資料證明文件。
五、未完成國民義務教育且年滿五十五歲者: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內政部戶政網站之教育程度註記文件。
前項申請人同時具有第二條所定二種以上身分者,僅得擇一申請;已依其他法規規定申請減免或補助者,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