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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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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EN
第 17 條
學校及所屬人員規避、妨礙或拒絕學校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規定之檢查者,由學校主管機關處學校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強制檢查;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勸募許可。
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民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
EN
第 13 條
學校主管機關得檢查學校依本條例規定所收受捐款、教育儲蓄戶辦理情形及相關帳冊,學校及所屬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