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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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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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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第 17 條
學生因故得向學校申請休學,經輔導並審查通過者,發給休學證明書。
學生於開學日後,無故連續未到校超過七日,並經通知而未於期限內回校辦理請假、轉學或放棄學籍者,視為休學,學校應附具理由通知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
休學每次以一學年為期,並以二次為限。
休學期間不列入本法第四十二條所定修業年限。
高級中等教育法
(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
EN
第 42 條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修業年限為三年。但性質特殊之類、群、科、學程有增減修業年限之必要,經各該主管機關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學生未在修業年限內修畢應修課程者,得延長其修業年限,至多二年。身心障礙學生因身心狀況及學習需要,得延長修業期限,至多四年。
學生因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得延長修業期限,至多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