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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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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 17 條
德行評量以學期為單位由導師依第二條第二款各目規定,參考各科任課教
師及相關行政單位提供之意見,依行為事實記錄,並視需要提出具體建議
,作為學生輔導及其他適性教育安置之依據。
重、補修學生及延修學生之德行評量,由學校依其修課情形並參酌一般學
生之規定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