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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教育法施行細則 EN
地方政府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輔導設立之原住民族推廣教育機構,應充分運用社會教育機構、學校、機關之組織及人力,並結合社會資源辦理之。
原住民族教育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地方政府得輔導原住民族、部落,或非營利之機構、法人、團體,設立原住民族推廣教育機構,提供原住民下列教育:
一、識字教育。
二、各級學校補習或進修教育。
三、民族技藝、特殊技能或職業訓練。
四、家庭教育。
五、語言文化教育。
六、部落、社區教育。
七、人權教育。
八、性別平等教育。
九、其他終身教育。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教育之費用,由中央政府全額補助;其他各款視需要補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