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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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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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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
第 17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主管機關應就教學年資三年以下之專任教師,訂定及實施初任教師陪伴輔導方案,並提供相關支持措施。
前項陪伴輔導方案之實施,得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甄選之教師為之。
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28 日 )
第 16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得甄選具專長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並經服務學校同意後,協助到校陪伴輔導、帶領社群、領域備課或其他課程與教學諮詢、輔導工作;服務學校應依相關法令,減授教學節數或支給鐘點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