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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新舊任董事長交接時,董事會應造具交接清冊一式三份,包括印信、歷屆董事與監察人名冊、董事會會議紀錄、重要計畫、文件、財產目錄、財務報表、會計報告及其他有關事項。
私立學校法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 EN
新董事會應於報法人主管機關核定後三十日內,由原任董事長召開新董事會,推選新任董事長報法人主管機關核定,並於當屆任期屆滿前交接完畢,報法人主管機關備查。
董事不能或怠於行使職權,致新董事長於董事會成立後四個月仍無法依規定選出,使學校法人有受損害之虞,法人主管機關應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聲請法院選任臨時董事代行其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