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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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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17 條
委託人或受益人依前條規定申請解任受託人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申請解任理由書。
三、有關新受託人選任之意見。
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民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
第 16 條
受託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因委託人或受益人之申請或依職權將其解任:
一、有本法第八十二條所列各款情事者。
二、管理不當致信託財產發生損害者。
三、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者。
四、違反受託人義務者。
五、有其他重大事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