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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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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法
第 17 條
分組審議會就前條審議大會所交予之課程綱要草案或其他任務,得為下列決議:
一、通過:通過之審議案,連同建議修正意見,送審議大會決議。
二、不通過:提出不通過之理由及具體可行建議方案,連同建議修正意見,送審議大會決議。
審議大會就分組審議會所送課程綱要草案或其他掌理事項,得為下列決議:
一、通過。
二、修正通過:逕為修正後通過。
三、再審議:提出修正建議,由原課程綱要草案擬訂單位參酌修正後再行審議。
四、不通過:應出具理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 )
第 16 條
國家教育研究院、教育團體或本部及所屬機關,應就課程綱要完成意見蒐集、公共討論及專業審查後,擬訂課程綱要草案,送審議大會交予分組審議會或聯席會議審議;審議結果應作成決議,提審議大會審議及決議。
前項分組審議會及審議大會應就課程綱要草案,依下列方式進行審議:
一、程序:課程綱要草案之擬訂是否遵守意見蒐集、公共討論、專業審查之程序。
二、實體:課程綱要草案內容之縱向連貫、橫向統整或妥當性等,是否符合本部公告之學校課程修訂原則、教育專業及民主法治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