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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管理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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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期貨商管理規則
EN
第 17 條
期貨商負債總額扣除期貨交易人權益後,不得超過其業主權益;其流動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流動資產總額。
他業兼營期貨業務者,於前項之計算,應以獨立部門之會計項目計算之。
期貨商管理規則
(民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
EN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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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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