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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 EN
保險人受理理賠申請後,應視事實需要辦理下列事項:
一、派員調查事實真相,並查詢駕駛人有無駕照及投保情形;同時應加以拍照、繪圖,以作為理賠之依據。如現場已破壞者,依警憲機關之肇事處理報告,作為辦理之依據。
二、向證人及警憲機關查證事故內容,索取證言或洽抄現場圖、筆錄。
三、查訪事故人員傷亡情形及醫療費用之多寡。
四、損害係由被保險人違反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所致者,應請請求權人協助保全保險人之代位權。
五、損害係由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行為所致者,應請被保險人協助保全保險人之代位權。
六、如發現被保險人或請求權人有不實報告或詐欺行為,應設法取得事實證據。
七、理賠人員查明肇事責任後並將肇責比例記載於理算書上,以利統計作業。
八、理賠人員查證後應立即填寫出險調查報告,並載明肇事之原因及其他保險情形。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 EN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
一、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二、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似管制藥品。
三、故意行為所致。
四、從事犯罪行為或逃避合法拘捕。
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而駕車。
前項保險人之代位權,自保險人為保險給付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