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公益彩券發行條例 EN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規定,未依限申報書表者。
二、未依第八條規定,進用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或原住民者。
三、違反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或第十二條規定者。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逾期未領者發給獎金或未將逾期未領獎金全數歸入公益彩券盈餘者。
五、違反第十四條規定,拒不受查核、未依限提報資料或提報資料不實者。
六、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條第一項所定之辦法者。
違反第九條規定者,並應將售得之價金與所中獎金同額之款項,充作公益彩券盈餘。
有第一項第四款情事者,並應將與已發給獎金同額之款項或逾期未兌領獎金全數,充作公益彩券盈餘。
公益彩券發行條例 (民國 105 年 11 月 09 日 ) EN
發行機構應於每月終了,將公益彩券發行情形作成營業報告書,併同損益表、獎金支出情形、盈餘分配表及銷管費用明細表,於次月十五日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公益彩券經銷商之遴選,應以具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及低收入單親家庭為優先;經銷商僱用五人以上者,應至少進用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及低收入單親家庭一人。
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及經銷商之負責人或員工,不得發售公益彩券或支付獎金予未滿十八歲者。
因職務或業務知悉公益彩券中獎人姓名、地址等資料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嚴守秘密。
違反前項規定,洩露中獎人相關資料予他人,致中獎人權益受損者,中獎人得向洩密人請求損害賠償。
公益彩券之中獎者,應於兌獎之日起三個月內,憑中獎之公益彩券與本人之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依規定具領,逾期未領者視為放棄領獎權利,一律不再發給;逾期未領獎金全數歸入公益彩券盈餘。
公益彩券中獎獎金在主管機關核准之一定金額以下,得不適用前項關於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具領獎金之規定。
公益彩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不得掛失止付,並不適用民法第七百二十條第一項但書、第七百二十五條及第七百二十七條之規定。
公益彩券中獎獎金應一次給付。但超過主管機關所規定之金額者,得分期給付。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或令發行機構派員,查核辦理彩券發行、銷售事宜之機構及經銷商之業務財務有關資料,或令其於限期內提報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