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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特別記載事項:
一、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應揭露下列事項:
(一)內部控制聲明書。
(二)委託會計師專案審查內部控制制度者,應揭露會計師審查報告。
二、最近年度理事或監事對理事會通過重要決議有不同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其主要內容。
三、最近年度社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之重要決議。
四、最近二年度違法受處分及主要缺失與改善情形,應揭露下列事項:
(一)負責人或職員因業務上犯罪經檢察官起訴或緩起訴者。
(二)違反法令經本會處以罰鍰者。
(三)經本會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處分事項。
(四)因人員舞弊、重大偶發案件(詐欺、偷竊、挪用及盜取資產、虛偽交易、偽造憑證及有價證券、收取回扣、天然災害損失、因外力造成之損失、駭客攻擊與竊取資料及洩露業務機密及客戶資料等重大事件)或未切實依照金融機構安全維護注意要點之規定致發生安全事故等,其各年度個別或合計實際損失逾新臺幣一千萬元者,應揭露其性質及損失金額。
(五)其他經本會指定應予揭露之事項。
五、其他必要補充說明事項。
信用合作社法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 EN
信用合作社違反法令、章程或無法健全經營而有損及社員及存款人權益之虞時,主管機關得為左列處分:
一、撤銷各類法定會議之決議。但其決議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當然無效。
二、撤銷經理人、職員,或命令信用合作社予以處分。
三、限制發給理事、監事酬勞金。
四、停止或解除理事、監事職務。
五、停止部分業務。
六、勒令停業清理或合併。
七、命令解散。
八、其他必要之處置。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由縣(市)主管機關或直轄市主管機關逕行處理,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第五款至第八款,應轉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
理事、監事或經理人涉嫌侵占背信或其他刑責者,信用合作社應即移送法辦。
理事、監事經依本法規定解除職務後,其有候補理事、監事者,由候補理事、監事充任,其理事、監事缺額達二分之一者,應即辦理補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