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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EN
已核准自行具結記帳廠商,經發現其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停止其自行具結記帳:
一、積欠已確定之稅額或罰鍰未繳清或未提供相當擔保。
二、營業狀況顯有惡化。
三、提供偽造、變造等不實證件,取得自行具結資格。
辦理營業稅記帳之外銷廠商變更身分,不符合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稽徵機關應即時書面通知海關停止其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其未到期之營業稅,海關應即停止繼續沖銷並逕予追繳。
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停止自行具結記帳廠商,其未到期之稅款,應於海關通知送達之翌日起十四日內提供保證金或相當擔保,其未提供者,海關應即停止繼續沖銷並逕予追繳其欠繳之稅款及滯納金;依第一項第三款停止自行具結記帳廠商,其未到期之稅款,海關應即停止繼續沖銷並逕予追繳。
自行具結記帳廠商於新年度未繼續取得自行具結記帳資格,經查無第一項或第二項情事者,其已記帳未到期之稅款,准其繼續沖銷。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民國 113 年 09 月 09 日 ) EN
依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外銷廠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其進口原料應納之營業稅得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自行具結記帳:
一、專營應稅貨物或勞務。
二、兼營應稅貨物或勞務及投資業務,且採用直接扣抵法計算稅額。
前項辦理記帳之原料,以外銷廠商自國外直接進口,並自行出口至國外者為限,其適用範圍不包括課稅區與保稅區間之進、出口案件。
外銷品得沖銷之營業稅,以其出口離岸價格依營業稅法第十條所定徵收率計算之金額核計。
經核准記帳之進口原料營業稅,由海關按月逕依其總出口沖銷金額沖銷之。
依前項沖銷後之營業稅記帳沖銷金額明細資料,應存於海關網站,供廠商查詢。
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之作業規定,由海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