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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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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EN
第 17 條
依本法第二十條課徵地價稅之公有土地應由管理機關於每年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提供有關資料與主管稽徵機關核對稅籍資料。
土地稅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23 日 )
EN
第 20 條
公有土地按基本稅率徵收地價稅。但公有土地供公共使用者,免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