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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稅籍登記規則 EN
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至財政部稅籍登記平台申請註銷登記:
一、於註冊國家解散或廢止。
二、註銷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
三、已依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辦妥稅籍登記。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