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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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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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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
EN
第 17 條
營業人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拒絕買受人換取統一發票時,按未依規定給予他人憑證論處。
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
(民國 107 年 01 月 19 日 )
EN
第 14 條
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收據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者,應將收銀機收據之收執聯交付買受人,並保留存根聯。
買受人得以收銀機收據之收執聯換取統一發票,營業人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