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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存款辦法
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二項所定每年節省之退撫經費支出應全數挹注退撫基金,其中優存利息節省經費,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退伍除役且辦理優存軍官、士官:以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實際儲存之優存金額,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每年得領取之優存利息為基準,減去其後各年度所領優存利息。
二、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以後軍官、士官:以其依本辦法施行前之原退除給與及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之優存金額,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每年得領取之優存利息為基準,減去其後各年度所領優存利息。
三、依前二款規定計算優存利息節省經費時,應扣除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由受理優存機構負擔之利息。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民國 111 年 01 月 19 日 ) EN
本條例所定給與,由退撫基金支付。但下列項目,由輔導會另行編列預算支付:
一、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
二、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之退伍金。
三、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三款未繳納基金費用之贍養金。
四、第二十六條第六項、第七項加發之一次退伍金。
五、第二十七條發給之俸給總額慰助金。
六、第三十條第二項被俘歸來人員,在被俘監管期間之退除給與。
七、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原未領退除給與部分。
八、第三十二條一次發給之功績獎金。
九、第三十六條改支一次退伍金所增之經費。
十、第四十六條規定之優存利息所需經費。
十一、第四十七條一次增給之補償金。
十二、第四十八條規定所需之經費。
十三、第四十九條規定所需之經費。
軍官、士官退除所得依第二十六條第三項及第四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扣減後,每年所節省之退撫經費支出,應全數挹注退撫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前項挹注退撫基金之金額,由國防部會同輔導會於退伍除役軍官、士官每月退除所得調降後之次年三月一日前確定,再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依據預算程序,編列為下一年度預算,並由輔導會編列預算挹注,於年度預算完成立法程序後撥付之。
前項每年度之挹注金額,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定期上網公告之。
國軍因配合政府組織精簡政策,致退撫基金財務缺口擴大,由輔導會自本條例修正施行後,分十年編列預算,每兩年編列二百億元,總額一千億元挹注之。
退撫新制施行後,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之退休俸及第三項之差額,由退撫基金及輔導會按比率支付,其比率由國防部會同輔導會定之。
優存利息由受理優存機構負擔其牌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及基本放款利率與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差額之二分之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負擔優存利率與基本放款利率之差額,及基本放款利率與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差額之二分之一。但經行政院核定另訂負擔比例時,依其規定。
前項輔導會負擔之利息,由受理優存機構先行墊付予軍官、士官,並於年度結束後,提供墊付利息之資料,送交輔導會確認,輔導會應於次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償還墊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