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執行海空戰力提升計畫一定金額以上採購辦法
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委由法人、團體或機構執行本條例第四條所列項目採購者,適用本辦法之規定;該法人、團體或機構辦理採購,其招標、決標及履約之爭議,亦準用政府採購法異議、申訴與履約爭議調解之規定。
政府採購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 EN
機關辦理下列採購,得不適用本法招標、決標之規定。
一、國家遇有戰爭、天然災害、癘疫或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
二、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
三、公務機關間財物或勞務之取得,經雙方直屬上級機關核准者。
四、依條約或協定向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辦理之採購,其招標、決標另有特別規定者。
前項之採購,有另定處理辦法予以規範之必要者,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國防產業發展條例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 EN
依我國法律設立之國內法人、機構或團體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以下簡稱級別認證)。
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應由公正第三方依國防產業專長領域項別及下列事項實施級別評鑑,區分為甲級、乙級及丙級:
一、科技水準。
二、經營規模及軍品研發、產製、維修經驗。
三、創造國內產值及國內就業機會。
四、產業、學術、研究機構(以下簡稱產學研)合作及與外國廠商工業合作績效。
五、與外國廠商從事研發、產製、維修合作績效及產品獲原廠認證之證明。
六、誠信履行政府機關(構)契約紀錄。
七、資通安全管理維護紀錄或稽核結果報告。
前項之公正第三方應具備充足資源及認證能力,且與被認證對象不得有利害關係。
主管機關對完成級別評鑑廠商執行國防業務相關人員、設施(備)、資訊系統及安全有關之事務,實施安全查核,符合查核基準者(以下簡稱合格廠商),核發該國防產業專長領域項別之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合格證明(以下簡稱合格證明)。
第一項級別認證之申請條件、第二項國防產業專長領域項別、級別評鑑基準與程序、前項合格證明之核發、效期、記載事項、變更、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其他主辦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