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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防醫學院軍事教育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學校為辦理第十五條第一項投資事宜,應組成投資管理小組,擬訂年度投資規劃與執行各項投資評量及決策,並定期將投資效益報告管理委員會。
前項投資管理小組應隨時注意投資效益,必要時,得修正投資規劃內容,並經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第一項投資規劃及效益,應納入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定財務規劃報告書及本基金績效報告書。
國防醫學院軍事教育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11 日 )
為確保本基金永續經營,並提升其對校務發展之效益,學校於提出年度投資規劃並經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得投資下列項目:
一、存放公民營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金融債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三、投資於與校務發展或研究相關之公司及企業,除以研究成果或技術作價無償取得股權者外,得以自籌收入作為投資資金來源。
四、其他具有收益性及安全性,並有助於增進效益之投資。
學雜費收入及其他自籌收入具有特定用途者,不得作為前項第三款投資資金來源。
第一項第二款投資項目購買之金融債券及其他短期票券,或其發行、承兌或保證金融機構,應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信用評等事業之機構評定為一定等級以上;所稱一定等級,由主管機關定之。
學校持有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公司或企業股權,不得超過該各別公司或企業股份或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
學校應以中長程發展計畫為基礎,擬訂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教育績效目標。
二、年度工作重點。
三、財務預測。
四、風險評估。
五、預期效益。
六、其他。
前項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應提報管理委員會審議,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於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報管理機關備查。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財務預測,指學校預測未來三年資金來源、用途及可用資金變化情形。
學校應就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之教育績效目標達成情形,作成本基金績效報告書,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績效目標達成情形(包括投資效益)。
二、財務變化情形。
三、檢討及改進。
四、其他事項。
本基金績效報告書應提報管理委員會審議,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將前一年度之本基金績效報告書報管理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