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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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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EN
第 17 條
為達成國防工業植基民間,國防部應結合軍、公、民營生產事業機構,建立國防工業動員生產體系,與經濟部共同組成作業編組,辦理軍、公、民營國防工業發展及軍品生產能力資料調查等相關事項,以完成各項動員生產準備;並得視需要選定國防工業工廠,協議製供符合軍事需要之品項,簽訂動員實施階段生產轉換契約及訂定作業規範。
前項國防工業訂約工廠應配合參加演習。
有關國防工業發展及配合演習辦理生產轉換及動員徵用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
EN
第 41 條
無正當理由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或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