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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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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 17 條
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傷劇死亡,以現役受傷時原來之傷狀加劇為準,原來傷狀未加劇而由其他原因死亡者,不適用該條規定。
軍人撫卹條例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
EN
第 9 條
傷劇死亡之給卹標準如下:
一、作戰受傷,三年以內傷發死亡者,比照作戰死亡之標準給卹;逾三年傷發死亡者,比照因公死亡之標準給卹。
二、因公受傷,三年以內傷發死亡者,比照因公死亡之標準給卹;逾三年傷發死亡者,比照因病死亡之標準給卹。
作戰或因公受傷人員,於不具現役軍人身分後,因傷劇死亡,比照前項規定辦理撫卹。但曾領退伍金者,不再發一次卹金;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者,不再發年撫金。
前項人員自不具現役軍人身分之日起,逾五年者,不再議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