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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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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 17 條
本條例第七條第二款所定之經歷,規定如左:
一、上校晉少將:須在上校階內具左列經歷之一:
(一)曾任重要軍職一年以上者。
(二)曾任正副主官、主管二年以上者。
二、上尉晉少校:須在上尉階內曾任指揮職、幕僚職、教育職任何一項一年以上。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所定重要軍職之範圍,由國防部定之。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
(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 )
EN
第 7 條
軍官、士官之晉任,必須逐階遞晉,並應依照左列規定:
一、晉任必須考績合格,停年屆滿,且有上階官額者。
二、上尉晉少校、上校晉少將,除合於第一款外,並須於尉官或校官官等內,完成其所要之經歷及教育。
三、中將必須建有殊勳,始得晉任二級上將;再建殊勳,始得晉任一級上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