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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108.11.18 訂定)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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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108.11.18 訂定)
第 17 條
檢修機構應於年度終結後五個月內,檢具下列書表,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上年度檢修業務執行報告書:包括執行狀況、檢修申報清冊、檢討及改善對策。
二、上年度消防設備師與消防設備士薪資明細及薪資扣繳憑證。
三、上年度人員訓練成果:包括訓練地點、師資、課程、簽到表及訓練實況照片。
四、符合第五條第三項規定之證明文件。
前項第一款所定檢修申報清冊,包括檢修場所名稱、地址、檢修日期、樓層別、檢修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及結果。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108.11.18 訂定)
(民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
第 5 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條之申請,經書面審查合格者,應實地審查;經實地審查合格者,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於一定期限內,檢具已投保意外責任保險證明文件後,予以許可並發給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證書(以下簡稱證書)。
前項所定意外責任保險之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三千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六千四百萬元。
第一項所定意外責任保險應於證書有效期間內持續有效,不得任意終止;意外責任保險期間屆滿時,檢修機構應予續保。
經書面審查、實地審查不合格或未檢具已投保意外責任保險證明文件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駁回其申請並退回證書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