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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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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海洋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17 條
委託人、受益人或信託監察人依前條規定申請解任受託人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解任理由書。
三、有關新受託人選任之意見。
海洋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06 日 )
第 16 條
受託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七十六條規定,因委託人、受益人或信託監察人之申請或依職權將其解任:
一、有本法第八十二條所列各款情事。
二、管理不當致信託財產發生損害。
三、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
四、違反受託人義務。
五、有其他重大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