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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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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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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
EN
第 17 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令其限制接取,其限制接取之行政處分書,除適用行政程序法有關行政處分規定外,應記載限制接取之起訖日期。
網路業者對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實施限制接取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
EN
第 46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無正當理由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令其限制接取:
一、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先行限制瀏覽、移除。
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保留一百八十日,或未將資料提供司法或警察機關調查。
三、違反依第七條第二項準用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先行限制瀏覽、移除。
四、違反依第七條第二項準用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保留一百八十日,或未將資料提供司法或警察機關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