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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師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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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不動產估價師法
EN
第 17 條
不動產估價師不得允諾他人以其名義執行業務。
不動產估價師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36 條
不動產估價師違反本法規定者,依下列規定懲戒之︰
一、違反第九條第二項、第十條至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情事之一者,應予警告或申誡。
二、違反第十八條或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情事之一者,應予申誡或停止執行業務。
三、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情事之一者,應予停止執行業務或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