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判例

法規名稱: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EN
耕地租約在租佃期限未屆滿前,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終止:
一、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時。
二、承租人放棄耕作權時。
三、地租積欠達兩年之總額時。
四、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時。
五、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
依前項第五款規定,終止租約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出租人應給予承租人左列補償:
一、承租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但以未失效能部分之價值為限。
二、尚未收穫農作物之價額。
三、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三分之一。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11 月 06 日
要旨:
耕地出租人以承租人積欠地租達兩年之總額為原因終止租約,應依民法第 四百四十條第一項規定,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於往取債務,並須 於催告期滿,至承租人之住所收取,承租人仍不為支付,出租人始得終止 租約。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84 年 07 月 27 日
要旨:
承租人承租耕地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不問其不為耕作者,係 承租耕地之一部或全部,出租人均得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七條第一 項第四款規定終止租約,收回全部耕地。
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83 年 09 月 16 日
要旨: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補償,與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 規定之終止租約收回耕地,並非立於互為對待給付之關係,自不發生同時 履行抗辯問題。
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8 年 02 月 14 日
要旨:
耕地承租人如有違法轉租或不自任耕作情事,係屬原訂租約無效。原審認 被上訴人得據以終止租約,所持法律上之見解,自非允當。
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2 年 12 月 28 日
要旨:
各級政府機關因舉辦土地法第二百零八條所列公共事業需用公有土地,經 依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由該管市縣政府層請行政院核准撥用者,及政府基 公法上之權力,使需用土地之機關取得該土地之權利,而該土地原使用人 之權利因與此不能並存遂歸於消滅,此與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七條所 定終止租約之情形有別。
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1 年 10 月 19 日
要旨:
(一)解除契約,係指當事人之一方,行使其本於法律或契約所定之解除 權,使契約自始歸於消滅之一方的意思表示而言。租賃契約一經合 法成立,除有終止之原因外,不能以解除之意思表示使之消滅。 (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七十八號,係就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 七條第二款所為之解釋,上訴人放棄耕作權既與該條之規定有抵觸 ,本難認為有效,不因該號解釋公布在後,而受影響有所差別。
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1 年 09 月 14 日
要旨:
系爭土地於民國四十九年八月一日水災時雖為石頭覆蓋,無法耕作,然此 僅屬租賃物之一時無法使用,並非滅失,不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七 條所定得止租約之列。
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7 年 02 月 13 日
要旨:
兩造所訂之耕作合約,既定耕地所穫之地上物,出租人分得一半,是當事 人間業經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而由他方支付租金甚明。而耕 地租佃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五條之規定,其期限不得少於六年,該合 約雖僅定期三年,仍應受此限制。且承租之被上訴人在租賃關係存續中, 又無同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所列遷徒或轉業之情事發生,則縱其間曾自動 表示放棄耕作權,亦無上訴人執為終止租約餘地。
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5 年 02 月 23 日
要旨:
民法第四百四十條第一項載,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 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者,出租人得終止契 約。此項規定,於出租人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七條第三款終止契約 時,亦適用之。上訴人就系爭耕地對被上訴人之欠租兩年,雖曾派員面催 剋速清繳,但所謂剋速清繳一語,仍與未定相當期限之情形並無二致,故 其催告,依法尚難謂為有效。
1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3 年 06 月 24 日
要旨:
被上訴人與前業主間之租賃契約,如係基於雙方之同意而生終止之效力, 即與是否合於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七條所列之事由而終止租約不相關 涉。
1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2 年 12 月 26 日
要旨:
按土地出租人與承租人間關於租約之訂立或終止,均係私法上法律關係, 其權利義務,應由雙方當事人即出租人與承租人主張之。況本件原承租人 因遷徙而向原告終止租約,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 ,原屬合法。
1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2 年 10 月 09 日
要旨: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係指耕地租約在租佃期限未屆滿前 ,非有該條所定情形之一者,出租人不得終止契約而言,與承租人放棄耕 作權不相牽涉,故承租人之放棄耕作權,仍得自由為之,不受該條規定之 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