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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
EN
第 17 條
主管機關應依下列規定,定期公布勸募活動情形:
一、於每月十五日前,公布前一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之公告事項及違反本條例案件處理情形。
二、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公布前一年勸募活動情形統計值。
公益勸募條例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第 23 條
主管機關應將已核定之勸募活動、其所得及使用情形等資料予以上網公告。
第 2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制止仍不遵從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或名稱、違規事實及其處罰;經再制止仍不遵從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一、非屬第五條規定之勸募主體發起勸募。
二、勸募活動未經許可。
三、勸募活動之許可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仍為勸募活動。
四、逾許可勸募活動期間,仍為勸募活動。
前項罰鍰,於勸募團體或其他法人、團體,併罰其負責人或代表人,並公告其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