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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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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性騷擾防治法
EN
第 17 條
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警察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調查時,行為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性騷擾防治法
(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 )
EN
第 30 條
行為人違反第十七條規定,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拒絕調查或拒絕提供資料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