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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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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
第 17 條
標售之土地,得標人依標售條件繳清價款,或依第十五條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完成核貸程序後,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發給產權移轉證明書,並囑託登記機關辦理塗銷標售註記。
得標人得持前項產權移轉證明書,單獨向登記機關申請權利移轉登記,並由登記機關辦理地籍異動,原權利書狀於登記完畢時公告註銷。
依前項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及其他相關費用,應於招標文件中敘明由得標人負擔。
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
(民國 104 年 06 月 09 日 )
第 15 條
得標人以標得之土地向金融機構辦理抵押貸款以繳納標價者,其申請貸款、繳款方式及繳納期限,應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規定之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