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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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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強制執行法
EN
第 17 條
執行法院如發見債權人查報之財產確非債務人所有者,應命債權人另行查報,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見者,應由執行法院撤銷其執行處分。
1.
裁判字號:
49 年台抗字第 7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9 年 04 月 09 日
要旨:
強制執行法第十七條所謂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見債權人查報之財產確 非債務人所有者,應由執行法院撤銷其執行處分,係指查報之財產確非債 務人所有者而言。若該財產是否債務人所有尚待審認方能確定,執行法院 既無逕行審判之權限,尤非聲明同法第十二條所定之異議所能救濟,自應 依同法第十六條之規定,指示主張有排除強制執行權利之第三人,提起執 行異議之訴,以資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