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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大法官解釋(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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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強制執行法
EN
第 17 條
執行法院如發見債權人查報之財產確非債務人所有者,應命債權人另行查報,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見者,應由執行法院撤銷其執行處分。
1.
解釋字號:
釋字第 37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43 年 07 月 23 日
解釋文:
執行機關執行特種刑事案件沒收之財產,對於受刑人所負債務固非當 然負清償之責。惟揆諸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精神,如不知情之 第三人就其合法成立之債權有所主張時,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五條之 規定,應依強制執行法有關各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