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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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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債編施行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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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施行法
EN
第 17 條
修正之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訂定之契約,亦適用之。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247-1 條
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
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
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