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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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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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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檔案法施行細則
EN
第 17 條
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以案件或案卷為單位。
檔案內容含有本法第十八條各款所定限制應用之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提供之。
檔案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於申請時記載其事由。
檔案法
(民國 97 年 07 月 02 日 )
EN
第 17 條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各機關非有法律依據不得拒絕。
第 18 條
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機關得拒絕前條之申請:
一、有關國家機密者。
二、有關犯罪資料者。
三、有關工商秘密者。
四、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五、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六、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七、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