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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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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第 17 條
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資深優良學者,應由下列機關會議決議並填寫「資
深優良學者轉任法院法官推薦表」(其格式如附件十)後,提送第十二條
之遴選小組審議:
一、經公立大學、獨立學院依其校教評會決議辦理。
二、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依其校教評會決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