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判例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法人因合併而消滅者,訴訟程序在因合併而設立或合併後存續之法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前項規定,於其合併不得對抗他造者,不適用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04 月 20 日
要旨:
國家機關因裁撤或改組而不存在者,其性質與法人因合併而消滅者相類, 故其訴訟程序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在承受 其業務之機關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