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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證券交易法 EN
爭議當事人之一造違反前條規定,另行提起訴訟時,他造得據以請求法院駁回其訴。
證券交易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 EN
依本法所為有價證券交易所生之爭議,當事人得依約定進行仲裁。但證券商與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相互間,不論當事人間有無訂立仲裁契約,均應進行仲裁。
前項仲裁,除本法規定外,依仲裁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