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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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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第 167 條
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圖利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而犯第一百六十四條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1.
裁判字號:
26 年渝上字第 128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7 年 05 月 21 日
要旨:
原審所認上訴人因其子和誘某氏,恐被查獲,寄款使逃,果屬非虛,亦僅 係血親圖利犯人使之隱避,尚難以幫助和誘論。